• 製售低溫食品請遵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3067號

主旨:請所屬會員業者,製售低溫食品應遵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請查照。(詳文請參考附件)

附件下載:FDA食字第10413030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