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A型肝炎IgM及IgG檢查,詳如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急性病毒性A型 肝炎防治工作手冊」及「傳染病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 驗事項」網頁資料辦理。

二、A型肝炎之檢驗條件為血清學A型肝炎IgM 抗體檢測陽性。 IgM 抗體通常在感染後 1 至 2 週內臨床症狀出現前便能測 得,並持續 4 至 6 個月。感染後產生之IgG抗體可延續終 生,因而終生有抵抗力。

三、食品從業人員A型肝炎之檢查,建議檢驗IgM及IgG二項,或 至少檢驗1項,倘IgM測定結果為陰性者,表示未處發病期 間;IgG測定結果為陽性者,代表已具有抗體,食品從業人 員可從事食品接觸之工作。 

四、食品從業人員IgM測定結果為陽性者,依疾管署網頁「急性 病毒性A型肝炎防治工作手冊」辦理。如符合「臺灣法定傳 染病病例定義」之確定病例定義者(1. 符合臨床條件和檢驗 條件。2. 符合臨床條件,且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 流行病學之關聯。),應暫時停止餐飲業務,於出現黃疸後7 天或發病後在家休息14天,再回復工作;符合極可能病例定 義者(無臨床條件,但符合檢驗條件),在家休息7天,再回復 工作(如有本次或前次 IgG 檢驗陽性證明者,不在此限)), 以避免感染源之擴散。

五、如A型肝炎IgG及IgM抗體皆為陰性,表示未曾感染A型肝 炎,建議施打2劑疫苗,可提供20年以上之保護力。

六、爰此,提具20年內已接種二劑A型肝炎疫苗之證明或提具醫 生開立A型肝炎確診證明者,可免再檢驗A型肝炎項目。

七、有關本署103年10月30日FDA食字第1039021523號函及105年 8月3日FDA食字第1059016861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