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烹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研究餐飲學術、藝術、教育、訓練,提昇本市餐飲環保衛生、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輔導廚師考照,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協調同業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同業共同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運事項。

二、會員商品原料之共同採購、分配及陳列展覽事項。

三、會員參加投標比價之會員資格證明及其他服務事項。

四、商場市容規劃建議及對會員之互助、保險、救濟、進修及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五、配合經濟發展介紹指導及協助促進投資事項。

六、受託辦理有關營業證照及稅務申請書件之代收、代書、補正、說明查催、調查、複估、校正等服務事項。

七、承辦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八、會員營業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篡、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九、會員營業之統籌及調節供應事項。

十、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業務必要時之維持,及遇有市面恐慌等情事之維持及請求政府維持事項。

十二、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三、會員員工之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事項。

十四、與學術單位合作仲介優良職工予會員商家,進行產學交流。

十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市區域內領有各式餐食及酒類供應業(專營餐盒除外)及漢堡店、複合式咖啡、茶餐飲店(有供應簡餐者)證照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每一會員可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以負責人、經理人或代表負責人行使管理權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須以其履歷資料向本會辦理登記,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可出席會員大會。

第八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會員推派之會員代表,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隨時改派,以書面報知本會,如經改派,原派代表於新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如以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非任期屆滿或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時不得改派,否則以喪失職員資格論。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八條各項款情事之一,原派代表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代表改派之。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均有發言權、表決權、罷免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人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權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非遷移其他地區或費業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處分者,不得退會。如因上開原因而未向本會申請退會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除名之。

第十五條: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共同維護本會信譽,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所處罰款,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限期內加入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加入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任其自擇一職,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輪值常務理事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推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其所代表之會員商號依法予以停權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大會、退會及職業之註銷會籍。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六、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審查會員大會之提案。

八、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俟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九、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會務、業務之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出席上級團體代表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請理事會通過派任,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隨時改派,其代表有關事項以上級團體之規定 辦理。

第三十條:本會得聘請顧問協助推動會務,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名額三分之一,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任期與發聘當屆理監事同。

顧問人員為義務職,不支固定津貼,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核實支付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其辦事細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其組織規章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二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若不為召集時,得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代表同意行假決議,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會員大會,以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有關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待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九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

第四十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無故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以入會費、常年會費、特別費、贊助費、樂捐金及利息等充之。

第四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之金額,依照會員大會通過之等級,由理事會視其資本額規模之大小評定徵收之。每半年繳納一次,於每年一、七月底以前繳納之。

第四十三條:僱有女服務生之會員,每月按其實際名額另繳納特別費,其金額由大會決定之。

第四十四條:新加入會員須繳納入會費,以常年會費二分之一徵收,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常年會費部分需一次繳足一年期,以利頒發會員證書。

第四十五條:本會如因經費不足,或認為必要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徵收特別捐或勸募樂捐金,並於下次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六條:會員繳納之入會費、會費暨其他諸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均於每年年度終了一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監察並提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九條:會員大會時監事會需報告監察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修改之。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